第一章 總則
第1.1條 規劃目的
為落實《威海市山體保護條例》,有效保護山體,促進生態環境保護與社會經濟發展及城市建設協調統一,為建設“精致城市·幸福威海”的目標提供良好的生態支持,特制定本規劃。
第1.2條 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落實“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新發展理念,立足保持威海市“千里海岸線,一幅山水畫”的城市特色,本著尊重自然、順應發展的精神,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加強山體資源環境的管控,協調山體保護與利用之間的矛盾,構建結構完整、功能齊全、布局合理、特色鮮明的山體保護體系,為建設“精致城市·幸福威海”,實現人與自然和諧發展提供保障。
第1.3條 規劃原則
1、注重生態、保護優先
將維護山體的生態安全放在首位,在有利于保護自然資源、生態環境和生物多樣性的前提下,正確處理自然保護與發展利用之間的關系。
2、順應自然、合理利用
對山體資源的保護和利用必須考慮土地的自然適宜性、潛在的生態風險和保護措施的可行性。
3、主動保護、兼顧各方
按照積極主動保護、維護區域環境安全、實現長期有效發展的要求,界定和規劃要保護的山體,同時兼顧不同部門的要求。
4、重點突出、分區管控
明確山體保護的重點、分區規范和管控措施,保障規劃的可實施性。
第1.4條 總體目標
嚴格保護山體的地質地貌景觀、自然植被、生態環境、歷史文化記憶、特殊經濟、文化、社會、生態和軍事價值,維護山體的生態服務功能;嚴禁可能破壞山體景觀的開發活動,保護山體景觀的完整性,保持山體的自然風貌;完善山體保護體系,掌握威海市山體資源問題,有效修復受損山體;營建“城在山中,山在城中,山城交融的城市空間”,打造威海市“千里海岸線,一幅山水畫”的城市特色。
第1.5條 階段目標
1、近期(2021—2025年)
——重點保護區山體,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設立山體保護界樁或者標志牌,標明保護區域、保護級別以及責任單位等內容;
——開展重點保護區內山體的保護和景觀修復工作,加強對新建省級以上公路、鐵路、新機場航路等可視范圍內的生態修復;
——初步建立山體保護和管理體系,建立山體地質環境巡查、監管系統;
——開展山體保護宣傳工作,增強市民的山體保護意識。
2、遠期(2026—2035年)
——一般保護區山體應當設立山體保護界樁或者標志牌,標明保護區域、保護級別以及責任單位等內容;
——開展一般保護區內山體的保護和景觀修復工作,加強一般保護區內破損山體整治、城區山體綠化治理等工作,改善城市生態地質環境;
——根據山體景觀的特點與功能,完善山體的保護體系,健全山體監管機制;
——山體保護與利用相結合,充分發揮山體的自然生態價值;
——繼續做好山體監管工作,對開采后的山體開展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工作。
第1.6條 規劃范圍
威海市全域,包括環翠區(含高區、經區、臨港區)、文登區、榮成市、乳山市,總面積約5821平方公里。
第1.7條 規劃期限
規劃期限為2021-2035年,其中近期為2021—2025年,遠期為2026—2035年。規劃基準年為2020年。
第1.8條 規劃依據
1、法律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風景名勝區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城市規劃編制辦法》、《威海市山體保護條例》等。
2、主要規劃及方案:威海市國土空間總體規劃方案(2019-2035年)、威海市城市總體規劃(2011-2020年)、乳山市城市總體規劃(2005-2020年)、威海市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規劃(2018-2025年)、山東省威海市地質災害防治規劃(2013-2025年)、威海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2006-2020年)、威海市林地保護利用規劃(2010-2020年)、威海市礦產資源總體規劃(2016-2020年)、威海市殯葬設施布局建設規劃(2020-2035年)、山東省威海市第三次國土調查成果、山東省威海市自然保護地整合優化預案、威海市生態保護紅線劃定方案、威海市城鎮開發邊界劃定方案、威海市永久基本農田劃定方案等。
第二章 山體保護現狀
第一節 山體資源和地質環境現狀
第2.1.1條 山體資源現狀
威海市山體眾多,具有深厚的歷史文化底蘊和優美的自然生態景觀。主要山脈為昆崳山脈(《辭?!罚喝R陽以東至成山頭皆為昆崳山脈)。全市以昆崳山、偉德山為主,構成中部偏北的山地主體,組成市域的脊背,北部地勢較陡,南部地勢相對平緩。威海市山體資源主要包括森林資源、動植物資源、礦產資源。其中威海市境內森林資源豐富,是山東省重點林區,森林覆蓋率為28.93%。威海市木本植物有75科195屬516種,主要包含珍稀瀕危樹種、野生樹種、栽培樹種、古樹名木樹種、引進樹種等。威海市動物資源有647種,主要為陸生野生哺乳動物以及鳥類。威海市發現礦產種類(含亞礦種)49種,包括能源礦產、金屬礦產、非金屬礦產和水汽礦產4大類。
根據調查,威海市域內共有大小山體1121座,占地1176.10km2。各轄區均有分布,其中威海市區山體224座,文登區山體195座,榮成市山體355座,乳山市山體298座,各市(區)交界處山體49座。威海市山體巖性以二長花崗巖為主,僅乳山西部部分山體為砂巖。這些山體中形態完好、未被破壞的山體包括旗頂山、槎山、雙島煙墩山、老崮頂、偉德山、泰礴頂等知名山體,大多已建成森林公園、地質公園、風景名勝區,部分破壞輕微、經過修復治理后的山體也具有較高的景觀價值,如里口山、玉皇山等。環翠樓公園、里口山風景區、劉公島景區等都是威海市內具有較高知名度及歷史文化價值的風景名勝區。威海市此類山體眾多,山形完好,風景秀麗,植被茂密,是全市乃至全國的旅游勝地。
第2.1.2條 山體的地質環境現狀
全市范圍內山體巖性多為花崗巖,部分山體多年來作為建筑用花崗巖礦、飾面用花崗巖礦而被大量地開采利用,山體生態景觀破損嚴重。威海市山體存在的地質環境問題主要包括:
1、違章建筑侵占山體,導致生態破壞
長期以來部分山體周邊進行了建設活動。有些直接建在山上,更有甚者對山體進行挖掘,存在切坡建房,開挖山腳等現象。不但破壞城市的地質地貌景觀,造成視覺污染,還存在地質災害隱患。另外,某些單位或個人為了自身利益,在山體上開墾耕地、私建公墓等,破壞了山體的自然生態景觀。因這些開發活動缺乏合理的規劃和約束,其項目布局、開發規模和開發強度未受到有效控制,致使生態用地不斷受到侵占,山體景觀、自然環境格局的連續性和完整性受到不同程度的破壞,對威海市生態安全格局和精致城市的打造構成威脅。
2、開山采石,導致破損山體及露天采坑
開山采石對山體造成的破壞十分嚴重,開采山體形成的巖石裸露面犬牙交錯,破壞山嶺容貌,造成嚴重的視覺污染,影響城市形象。目前“三區兩線”已經嚴禁開山采石,破損山體大多數為歷史遺留的采石坑,現有的破損山體及露天采坑主要為建筑用及飾面用花崗巖礦,各個區市均有分布。雖然有關部門關停了分布在自然保護區、城市規劃區、風景名勝區及主要交通沿線可視范圍內的露天采石場,并開展了大規模的破損山體整治,但由于歷史遺留礦山數量較大,仍有部分采石點未能及時治理和實施造綠。
3、渣土、垃圾堆積,導致壓占山體
城市建設過程中,開發建設、房屋拆遷等產生的建筑垃圾和城市居民的生活垃圾被大量傾倒在了山體周圍,致使山體附近成了渣土場,山體與渣土堆連在一起,山體的自然山腳線被掩蓋,破壞了山體的自然形態。此外,由于渣土堆以及垃圾長時間壓占土地,有大量的有害成分下滲,勢必造成土壤和地下水污染,山體的自然生態環境遭到嚴重破壞。
第二節 山體保護工作進展
第2.2.1條 制定相關的辦法規劃,山體資源保護進入新階段
為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實現綠色可持續發展,全省緊抓環境保護、生態建設、循環經濟三大重點,2006年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國土資源廳關于開展山石資源開發秩序專項整頓規范工作的意見的通知》(魯政辦發〔2006〕105號),切實從根本上解決無節制開采山石、開發布局不合理和損毀山體修復治理等問題。為加快推進全省山石資源規模、集約開發,實現礦業綠色發展,保障城鄉建設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威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又相繼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強山石資源開發管理的意見》(魯政辦字〔2018〕79號)、《關于進一步加強山石資源開發管理的意見》(威政辦字〔2018〕92號)。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樹立“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理念,堅持節約優先、保護優先、自然恢復為主的方針,堅持科學規劃、整體推進、突出重點、注重成效的原則,威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制定《關于印發威海市礦山地質環境治理三年行動方案的通知》(威政辦字〔2018〕80號)。
為推進幸福威海、美麗威海建設,謀劃規劃期內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和治理工作,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遵循“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威海市人民政府下達《關于威海市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規劃(2018-2025年)的批復》(威政字〔2018〕84號)。
第2.2.2條 開展山體調查評價工作,編制治理方案
2017年1月,原省國土資源廳、省經信委、省財政廳、省環保廳下發了《關于印發<山東省礦山地質環境恢復和綜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魯國土資發〔2017〕1號),對全省礦山地質環境調查工作做了部署。同月,原威海市國土資源局制定了《威海市礦山地質環境恢復和綜合治理工作方案》(威國土資發〔2017〕2號)對威海市礦山地質環境調查工作進一步明確任務,并組織開展了礦山地質環境調查,編制了《威海市礦山地質環境調查報告》。
根據礦山復綠、廢棄礦山地質災害治理、地質環境治理與生態修復示范縣等項目以及《威海市礦山地質環境治理三年行動方案》和《威海市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規劃》要求,針對列入治理范圍的廢棄礦山,逐個編制了治理方案。
第2.2.3條 積極開展山體整治工程,修復山體地質環境
2018年相繼發布了《威海市礦山地質環境治理三年行動方案》和《威海市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規劃》,將全市198個廢棄礦山列入2018-2025年治理范圍。
截至2021年10月,威海市通過爭取各級財政資金、吸引社會資金等方式,先后實施了礦山復綠、礦山環境保護與生態修復示范縣建設、歷史遺留非煤礦山采空區和廢棄礦井調查治理等重點工程,共計投入約15億元,實施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約320個,廢棄礦井治理505個。
第2.2.4條 設立自然保護地
為有效保護山體資源和山體生態環境,威海市正在組織編制《山東省威海市自然保護地整合優化預案》,對局部山體進行保護和利用。
整合優化后,全市的生態系統、自然景觀、自然遺跡、野生動植物物種及其重要棲息地得到了有效的保護,人為干擾因素進一步減少,成為野生動植物理想的棲息場所。通過各項保護措施,保護地的植被將得到有效保護和自然恢復,保護地所具有的改善生態環境、調節氣候、涵養水源、保持水土等多種生態功能將得到充分發揮。
第2.2.5條 山體地質災害防治
威海市認真落實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各項制度,強化部門責任制,嚴格執行汛期24小時值班和災情速報制度,開展地質災害預防、避讓知識宣傳和應急演練,普及防災避災意識,提高防災抗災能力。2012年編制了《威海市地質災害防治規劃(2013-2025年)》。2017年開展了地質災害排查工作,查清了威海市地質災害隱患點的發育情況。按照國家、省統一部署,正在開展自然災害綜合風險普查工作。
第三節 山體保護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
第2.3.1條 相關規劃未落實到位,城市建設侵占山體
《威海市城市總體規劃(2004-2020年)》對自然山體地形保護提出了要求,但山體周邊的不合理開發建設活動并沒有得到有效遏制。隨著我市城市建設步伐的不斷加快,受挖坡建房、開山采石、亂搭亂建違章建筑、占用山體綠地開發建設等行為的影響,存在山體被蠶食、破壞現象。
第2.3.2條 山體保護的法制建設亟需加強
一方面,國家、省尚未出臺針對山體保護的法律法規,對開山采石、切坡建房、開挖山腳等破壞山體的行為,相關的行政執法部門難以依法進行有效監管。另一方面,環境保護意識淡薄,相關的保護規劃和措施未能很好的貫徹落實。
第2.3.3條 聯動管理、聯合執法工作有待加強
山體保護工作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涉及多領域、多部門,山林的產權包括國有、集體所有、團體或個人承包等,權責相互交叉,各級政府和各部門在統籌山體生態保護與開發利用,探索生態建設補償和獎勵機制,充分調動社會各界力量,更好地發揮山體內在的生態環境功能等方面有待進一步明確,山體保護聯合執法工作有待進一步加強。
第四節 山體保護的必要性
第2.4.1條 積極響應黨中央加強自然生態環境保護戰略
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協調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牢固樹立和貫徹落實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把生態文明建設擺上更加重要的戰略位置。十九大報告中,習近平總書記明確提出“樹立和踐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理念,堅持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基本國策,像對待生命一樣對待生態環境,統籌山水林田湖草系統治理,實行最嚴格的生態環境保護制度”的生態發展理念。近年來,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視山體保護工作,連續開展了山體修復整治、礦山復綠、山體綠化等工作,這些均涉及山體保護和修復治理。2018年習近平總書記視察威海時,對廢棄礦山治理工作給予了肯定。威海作為一個山地城市,山體自然環境保護是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應認真貫徹落實國家和省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戰略部署,全方位加強山體保護,并落實到山體保護立法、執法監管、建設項目審批、保護管控等各個方面。
第2.4.2條 威海市生態環境保護的客觀需要
隨著城市化進程的不斷加快,建設用地不足,供需矛盾突出。在山體周邊開發建設的項目,因缺少統一規劃和山體保護區域管控措施,建設單位存在山體削坡情況,不僅破壞了山體景觀,而且還存在較大的安全隱患。近幾年,我市投入大量資金開展了山體修復治理、山體綠化等整治工作,山體自然環境有了明顯改善。但由于山體保護和治理機制體制不健全、破壞山體處罰制度不完善等原因,渣土垃圾傾倒壓占、違章建筑上山、開山種地等行為也時有發生,對山體環境造成了較大破壞,雖然地方政府和相關部門依法進行查處,但遭到破壞的山體自然環境,短時期內難以恢復到原始生態。
第2.4.3條 市民群眾對美好生活提出了新的期待
近年來,隨著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第一個百年奮斗目標的實現,人民群眾在提高生活水平的同時,對居住品質和自然生態環境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尤其是我市很多居住小區周邊都有山體,山體的自然生態環境、綠化的質量直接決定著人民群眾的生活居住品質。保護好山體,是對人民群眾美好生活新期待的直接響應。
第2.4.4條 有助于推進“精致城市·幸福威海”的建設
威海地處山東半島東部有著長達985.9公里的海岸線,一面接陸、三面環海,山、水、林、島、海等豐富的自然景觀構成了威海市獨具的特色。通過山體保護,保持山體景觀的完整性和連續性,有助于推進“精致城市·幸福威海”的建設。
第2.4.5條 有助于保護旅游資源,促進旅游產業的發展
隨著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和休假制度的建立,城市及周邊居民游憩需求激增,臨近山體的游憩帶以其獨有的地域特征和良好的生態環境成為城市及周邊居民休閑的首選目的地和重要游憩空間。省政府提出了把山東建成旅游大省的戰略,為威海的旅游發展帶來了巨大的發展機遇。山體是威海市生態環境和文化景觀的重要載體,做好山體保護工作,有助于提升威海市的旅游品質,促進旅游產業的發展。
第三章 山體保護分區及管控措施
第一節 山體保護區域劃定
第3.1.1條 山體保護區域劃定原則
1、完整性原則:即山體和生態系統的完整性必須保持。
2、生態安全原則:即有重要生態價值的山體(如具有生態保護和修復、防洪排澇、水源涵養等功能的)必須保護。
3、災害性防治原則:即開發活動可能引發地質災害隱患的山體必須保護。
4、景觀獨特性保護原則:即具有特殊經濟、承載地域歷史文化、社會和軍事價值的山體必須保護。
第3.1.2條 山體保護區域劃定方法
通過野外調查測量與遙感影像解譯相結合的手段初步劃定山體保護區范圍,與山東省威海市第三次國土調查成果、威海市生態保護紅線劃定方案、威海市殯葬設施布局建設規劃、威海市國土空間總體規劃方案等進行充分對接,最終劃定列入保護區的山體有336座,面積約459.12km2。
第二節 山體保護區劃分
第3.2.1條 山體保護區分類方法
對規劃保護區范圍內山體進行現狀調研,根據山體植被重要性、動物生境適應性、自然災害防治分區、視覺景觀敏感性與歷史人文五個評價因子,對山體重要性進行綜合評價,根據評價結果將山體保護區劃分為重點保護區和一般保護區。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劃入重點保護區:
1、自然形態完整、景觀原生獨特的;
2、具有歷史文化保護和軍事價值的;
3、對生態、景觀或者居民生活具有重要影響的;
4、地質災害易發、水土流失嚴重以及生態脆弱的;
5、其他應當重點保護的區域。
重點保護區以外的保護區域為一般保護區。
第3.2.2條 山體保護區劃分結果
威海市列入保護區的山體有336座,面積約459.12km2。重點保護區域面積約345.18km2,占威海市總面積的5.93%,占山體保護區總面積的75.18%;一般保護區域面積約113.94km2,占威海市總面積的1.96%,占山體保護區總面積的24.82%。各級保護山體數量、面積分區統計詳見附表一。
重點保護區:是指具有特別重要的景觀價值和歷史文化價值,對保障城市綠地的合理分布或維護區域的生態安全和生物多樣性具有不可替代作用的山體,構成全市生態景觀的關鍵組成部分。主要包括已開發為重要旅游景點的名山類山體、自然保護地內山體、主要交通沿線兩側和海岸線可視范圍內山體以及地質災害防治規劃中重點防治的山體。
一般保護區:是指具有重要生態涵養價值,但景觀價值較低的山體,包括自然植被遭到一定破壞但仍以林地為主的山體。一種類型為位于乳山市,面積較大,聯系性較好的斑塊;主要包括乳山市馬石山山脈、大乳山山脈北部、垛山山脈等;另一種類型為山體重點保護區外圍的植被斑塊,面積較小且分布比較破碎,聯系性有待加強。這類山體以低山丘陵為主,其相對高差一般低于200米,山體的溝谷間分布了大量村莊,山形大部分還維持在自然形態,部分山坡地已被開墾為耕地或園地,多位于農業區和城市外圍地區。
第三節 山體保護名錄
經劃定,納入山體保護名錄山體有336座,保護名錄詳見附表二。
第四節 管控措施及部門職責
第3.4.1條 管控措施
山體保護專項規劃是山體保護工作的基本依據,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威海市山體保護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進行管制,要求如下:
1、在重點保護區內,除防范森林火災、地質災害等防災減災建設項目,符合規劃的山體景觀游賞設施建設項目和國防、軍事等特殊用途建設項目外,禁止一切損毀山體、破壞生態環境和生態平衡的行為。
禁止新設探礦權、采礦權,對已有的探礦權、采礦權期限屆滿的,不再續期(除地熱、礦泉水外)。
2、在一般保護區內禁止實施下列行為:
(1)擅自探礦采礦;
(2)擅自開山采石、挖砂、取土;
(3)擅自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筑物;
(4)毀林開荒、亂砍濫伐林木;
(5)非法采挖重點保護野生植物,非法狩獵;
(6)傾倒、堆放生活垃圾或者建筑垃圾和其他廢棄物;
(7)其他破壞山體的行為。
3、其他管控措施
(1)鄰近山體保護區域的建設項目,應與山體景觀相協調,適當開敞臨山空間,規劃建設綠色隔離帶,建設項目不得遮擋山體景觀視覺走廊,保護山體生態景觀的原真性和完整性。
(2)在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時,應將顯山透綠納入規劃內容,明確山體周邊建設的規劃控制要求,作為規劃建筑設計方案審批的依據。
(3)在山體保護區域內,應當加快山體環境治理、植樹造林,封山育林、育草,保護植被、涵養水源。
(4)在山體保護區域內進行建設活動,應減少地面硬化,采取增滲促滲措施,建設項目用地范圍內的地表水入滲總量不低于自然狀態下入滲總量。
(5)在山體保護區域內拆除違章建筑后的土地,除確需建設項目外,禁止其他建設項目,由區(縣級市)人民政府組織治理恢復和環境綠化,達到透綠、還綠于民的效果。
(6)在山體保護區域內,禁止建設工業固體廢物集中貯存、處置的設施、場所和垃圾填埋場;限制開發建設,應嚴格控制項目的性質、規模和開發強度。
(7)在山體保護區域內設置采礦權的,應按照開發利用方案開采礦產資源,嚴格按照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和土地復墾方案開展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和土地復墾工作。
(8)山體的開發利用應當堅持合法、有序、環保、適度的原則,合理確定開發區域邊界,提高開發利用效率,最大限度節約資源。開發利用山體應當堅持“誰開采、誰治理,誰受益、誰復綠”,做到開發利用與治理同步進行,將對山體的損害控制到最低限度。
(9)鼓勵實施荒山造林、封山育林、退礦還濕(濕地)等工程,堅持宜林則林,宜濕則濕,提高山體森林覆蓋率,保護生物多樣性,增強山體生態景觀和涵養水源的功能。
第3.4.2條 部門職責
1、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山體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查處違法采礦、采石、挖砂、取土等破壞山體的行為。
2、發展改革、公安、民政、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規劃、水務、農業農村、文化和旅游、應急管理、林業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山體保護的相關工作。
3、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舉報和制止破壞山體的行為。舉報受理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4、部隊、企業、學校等單位負責做好對權屬范圍內的山體保護工作。
第五節 山體利用模式
1、生態型利用
生態型利用山體對于保護和改善人類生存環境、維持生態平衡、保存物種資源、科學實驗、森林旅游、涵養水源等發揮著重要作用。表現形式包括生態公益林、自然保護地。
2、景觀型利用
中心城區及周邊山體,利用山體自然的曲線輪廓特征,結合園林建筑,以休閑游憩和改善城市生態環境為主要目的,向社會開放,有較完善的設施和良好的綠化環境的城市公共開放空間,形成以山體為核心的山體公園體系。
3、開發型利用
開發型利用是指有采礦許可證可繼續開采的山體范圍。該類型山體的生態涵養能力低、基本無景觀價值。由于開山采石,山體景觀已遭破壞,山上的自然植被發育差,以灌叢和草地為主。
第四章 山體保護重點工程
第4.1條 山體修復治理
1、總體要求
(1)建設單位、采礦權人在許可區域內開發、利用山體資源的,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邊開發利用邊治理修復,將對山體和依附山體植被的破壞控制到最低限度。
(2)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將山體保護區域內違章建筑依法予以拆除,并對山體保護區域內的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及時進行清運。
違章建筑拆除后,由區(縣級市)人民政府確定山體治理修復責任主體,恢復山體原貌。
(3)對因自然因素或人為因素遭到破損的山體以及存在地質災害隱患的山體,應當及時組織治理修復,消除安全隱患,恢復山體自然景觀和生態功能。
(4)鼓勵社會資本參與山體修復治理。
(5)山體修復治理不得對周邊區域的生態環境造成再破壞。
2、責任劃分
山體治理修復責任按照下列規定確定并執行:
(1)礦山以及權屬清楚的采礦跡地,由采礦權人負責治理修復;
(2)修建鐵路、公路、水利、通訊、電力等基礎設施造成破損的山體,由建設單位負責治理修復;
(3)修建經營性開發建設項目造成破損的山體,由建設單位負責治理修復;
(4)因自然因素破壞或者造成山體破損的責任主體滅失以及無法確定主體的,破損山體的修復治理由所在區(縣級市)人民政府負責。
3、治理程序
負有山體修復治理責任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會同山體保護責任主體,依據山體保護專項規劃和相關設計規范、技術標準編制山體修復治理方案,經專家論證后,報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并組織實施;
山體修復治理工程竣工后,負有山體修復治理責任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會同山體保護責任主體,依照法律法規和山體修復治理方案組織竣工驗收,并將驗收合格的有關資料報自然資源等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4、生態修復措施
按照“宜平則平、宜充則充、宜深則深、宜遷則遷”“宜糧則糧、宜林則林、宜景則景、宜漁則漁”的原則,選擇使用自然恢復、工程治理、土地整治等適宜的治理方式,以較小的成本實現治理工程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的最大化。
第4.2條 設立保護界樁或者標示牌
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設立山體保護界樁或者標示牌。
第4.3條 建立和完善山體保護機制
1、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山體保護工作的組織領導,將山體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山體保護工作協調機制,保障經費投入;根據山體保護專項規劃的要求,完善保護機制,明確保護責任,落實保護措施,增強山體的生態功能。
2、加強監督檢查
(1)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山體保護監督檢查工作聯動機制,定期組織相關部門開展山體保護聯合執法檢查,及時查處侵占、破壞山體的各類違法行為。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對轄區內的山體保護狀況進行巡查,發現侵占、破壞山體的行為,應當及時阻止并報告上級政府或者相關部門。
(2)各相關部門對實施管理中發現不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的破壞山體的行為,應當及時告知相應的職能部門依法處理。
(3)山體保護實行責任主體制度,屬國家所有的,其管理者為責任主體;屬集體所有的,該集體為責任主體。
山體保護責任主體應當建立健全山體保護制度,加強日常巡查,及時制止并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破壞山體的行為。
3、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對在山體保護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4、各山體保護責任主體負責做好權屬范圍內山體的保護工作,并受當地政府及相關部門的監督、管理和指導。
5、負有山體修復治理責任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會同山體保護責任主體,依據山體保護專項規劃和相關設計規范、技術標準編制山體修復治理方案,經專家論證后,報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并組織實施。
第五章 規劃實施的保障措施
第5.1條 加強規劃宣傳,提高全民山體保護意識
加強對山體保護工作的宣傳教育,通過各類新聞媒體和舉辦形式多樣的宣傳活動,積極宣傳山體保護的重要意義,宣傳有關山體保護、生態保護的法律法規,強化山體在城市風貌與城市環境中所起的重要作用,增強群眾的山體環境保護意識,不斷增強人民群眾的認同意識、保護意識、責任意識、參與意識和守法意識,并建立相應的情況反映和問題舉報機制,形成全體市民關心、支持、參與山體保護工作的濃厚氛圍。
第5.2條 建立健全山體保護規劃實施保障體系
1、建立健全政策法規保障體系
建立完善山體保護的政策法規,通過制度途徑減少山體環境破壞,通過經濟、產業及相關政策推動山體生態保護工作。建立專項整治制度,適時解決山體保護中亟待解決的迫切問題。
2、明確規劃法律地位、提高約束力
積極反映和建議制定山體保護的相關法律法規,明確規劃的法律地位,提高規劃約束力。
3、建立健全機制保障和組織保障
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根據山體保護工作需求,成立山體保護領導協調機構,制定山體保護的工作方案,細化各部門的山體保護任務,形成相互協調的山體保護工作網絡,統一推進規劃的實施。
4、建立依法行政監督檢查制度
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山體保護監督檢查機制,定期組織各部門開展山體保護聯合執法檢查,查處山體保護范圍內的違法行為。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做好山體保護巡查工作,發現違法行為,及時處置并報告上級政府和相關部門。
第5.3條 實行山體保護責任主體制度
建立統一管理機制,明確目標,明確責任主體,統一協調、統一推進山體保護工作。山體保護實行責任主體制度,屬國家所有的,其管理者為責任主體;屬集體所有的,該集體組織為責任主體。
山體保護責任主體應當建立健全山體保護制度,加強日常巡查,及時制止并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破壞山體的行為。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接到舉報后應當及時依法處理。
第5.4條 加大資金保障,完善獎懲機制
加大財政投入,保證資金來源,實行投資分級管理,將山體保護、開發利用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納入各級綜合開發計劃和固定投資計劃中來,保障經費投入,做到保護與建設費用??顚S?。
建立山體保護的經濟激勵機制,拓寬山體保護的投資渠道。制定社會資本投資山體保護項目的優惠政策,建立健全社會資本準入和退出機制,通過項目招標、合作、合資等形式,廣泛吸引多方資金參與。
建立山體保護后期管護激勵機制,完善山體保護工程后續管護制度。
第5.5條 加強執法力度及法律責任
嚴格管控山體開發利用,降低山體資源消耗,杜絕開山采石、毀林開荒、違法占用等現象,強化山體管理,對于山體開發利用行為,嚴格按照程序和審核權限上報審批,防止山體破壞現象發生。進一步加強行政執法力度,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要通力合作,協調配合,堅決依法查處亂砍亂伐、毀林開墾、違規建設等破壞山體的行為,認真受理各類群眾舉報案件,及早發現、及早處理,將山體破壞行為制止在萌芽階段。
在山體保護區域內擅自進行建設活動破壞山體的,由區(縣級市)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責任單位應在規定期限內拆除相關設施、退出山體保護范圍、恢復治理破壞的山體,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拒不履行的,由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予以處罰,并由區(縣級市)人民政府組織拆除相關設施、修復治理已破壞山體,治理費用由責任單位承擔。對阻撓開展山體保護或山體修復治理的單位、個人,由相關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擅自設立、移動、涂改或者損毀山體保護界樁或標志牌的,由所在地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山體保護責任主體未履行山體保護責任,不制止或者報告破壞山體行為的,由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負有山體修復治理責任的單位、個人,未履行修復治理責任的,由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修復治理;逾期不履行,經催告仍不履行的,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可以代為修復治理,或者委托沒有利害關系的第三方代為修復治理,所需費用由山體修復治理責任人承擔,并可以處所需費用一倍以下罰款。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規定造成破壞山體的,依法予以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6.1條 規劃組成
本規劃由規劃文本、編制說明、附表、法定圖則等組成。
第6.2條 規劃實施
本規劃應當經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報經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通過后,向社會公布。
第6.3條 規劃解釋
本規劃由威海市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并負責解釋。